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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O七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火炎蔡佳玲陳培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O七號

被告
甲○○
即聲請人

右列被告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遭本院羈押在案,然因被告係自動投案,且已與被害人姜月裕及被害人蔡梅櫻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害。茲以被告家中尚有二名子女及年老父母需要照顧,與被害人蔡梅櫻所生之子須作DNA鑑定,被告並於偵查、審理時坦承犯行,被告已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嫌強盜及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本件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蔡佳玲

法 官 陳培仁

書記官 施鴻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四O七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