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四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七四號
- 被告
- 甲○○○
- 即聲請人
右列被告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殺人案件(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裁定羈押在案,然因被告係過失傷亡,也是出於他人不正當術法所害,請准予交保治療身體,並前往死者墓前拜拜及照顧二個小孩,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嫌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並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