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火炎齊潔何怡穎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書記官 李繼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