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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火炎何怡穎齊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何怡穎

法 官 齊 潔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