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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⒉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02條第1 項之妨害自由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妨害自由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業經減刑確定之妨害自由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1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95年7 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95年7 月1 日修正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9.28 │95.08.08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2579│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4387││ 年  度  案 號 │號 │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號 │96年度基簡字第6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3.21 │96.06.06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訴緝字第7號 │96年度基簡字第6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4.14 │96.08.03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 │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本件已於96.│有期徒刑3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07.16經基隆地院96聲減字 │ ││ │第291號裁定減刑)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952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49││ │號 │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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