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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請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志祥邰婉玲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7號

聲請人
甲○○
即告訴人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迴避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聲請人如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推事迴避之權(19年抗字第106號判決要旨參考)

三、本件聲請人係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之當事人,其聲請當事人不適格,聲請程序要件不合規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陳伯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