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告訴人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迴避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聲請人如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推事迴避之權(19年抗字第106號判決要旨參考)
三、本件聲請人係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之當事人,其聲請當事人不適格,聲請程序要件不合規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