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6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6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官 陳姵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61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官 陳姵君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