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6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6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9年1月15日17時50分許,騎乘車號N6A─930機車,由基隆市暖暖區○○○路往碇內方向行駛,途經暖暖火車站前,明知汽機車駕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且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速限50公里,並無不能注意情形,竟疏未注意,其所騎乘之機車撞及前方同向由甲○○乘坐之電動輪椅車,致甲○○人車跌倒並受有左膝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同法第307 條規定,依同法第303 條所為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61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