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交簡字第42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交簡字第42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因注意與反應能力降低,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執意酒後駕車,罔顧公眾安全,並因酒後注意力減弱,再考量被告於為警查獲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7毫克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428號
    被      告  甲○○  男  6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花蓮縣光復鄉○○村○○○街54巷
                        11號
                        居臺北縣樹林市○○街48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於民國99年6 月26日21時至23時許,在基隆市八斗子
    某海產店飲用米酒後,已因酒精作用欠缺通常之注意力、反
    應力與控制力,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於同日23
    時30分許,駕駛車號V8-9589 號自小客車,自上揭海產店欲
    行前往其女兒位於基隆市七堵區之住處,嗣於同日23時57分
    ,行經基隆市○○區○○路海洋大學工學館前,經警攔檢並
    進行酒精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高達每公升0.67毫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供述。(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數據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基隆市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檢察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潔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交簡字第42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