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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2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基簡字第1240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訴字第585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實體事項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曉示上訴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按照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一 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基隆市○○區○○路212巷19弄7之
                          3號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7年10月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
    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105號為免刑判決確定。復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97年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
    緝字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
    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6月18日中午12時許,在基隆
    市中山區外木山海邊之消波塊空隙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6月18日晚間6時45分許
    ,在基隆市○○區○○路67號前為警另案緝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甲○○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2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被告於為警採尿之檢體,送│
│    │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
│    │對照表、臺灣尖端先進│                        │
│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                        │
│    │份                  │                        │
├──┼──────────┼────────────┤
│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之事 │
│    │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實                      │
│    │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                        │
│    │所最新資料報表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
    為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檢察官  鄭  雅  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  影  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24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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