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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0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6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9.03.13      │      99.03.12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1435號              │第593 號、99年度偵字│
│                │                    │第1439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36號 │  99年度易字第17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9.04.21      │      99.05.27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36號 │  99年度易字第178號 │
│      ├────┼──────────┼──────────┤
│判  決│判    決│      99.05.24      │      99.06.25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1474號              │195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0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