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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送達代收人
劉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第27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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