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禮誠
- 送達代收人
- 劉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訴字第277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