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欣達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正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正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1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