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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告
欣達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正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正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11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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