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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

債權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務人
吳東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1年1月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6,589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86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