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佳利格企業有限公司、林育全、莊晴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佳利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全 債 務 人 莊晴媛 陳鄭文治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佳利格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莊晴媛、陳鄭文治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五條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等所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4年12月5日,到期日101年3 月9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42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竟於101年3月9 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525,551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債務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