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國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082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羽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國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國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國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95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