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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0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小字第1082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鄭羽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國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國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國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95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08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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