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張婷妮
- 當事人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宗華實業有限公司、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壹東實業有限公司、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原 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原 告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原 告 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盈 原 告 壹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參 加 人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弘宇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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