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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原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原告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原告
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盈
原告
壹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參加人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代理人
李弘宇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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