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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張婷妮

  • 當事人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宗華實業有限公司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壹東實業有限公司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原   告 大川吉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原   告 宗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曄 原   告 德儲鋼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盈 原   告 壹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參 加 人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弘宇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宣示判決。因本件訴訟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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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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