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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告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義
被告
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旻嘉
訴訟代理人
黃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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