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號
- 原告
-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良義
- 被告
- 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旻嘉
- 訴訟代理人
- 黃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