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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告
宏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幸
被告
林啟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86 元(即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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