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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

債權人
永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詠靖
債務人
趙適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3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