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6號
- 原告
- 鄭進福
- 訴訟代理人
- 陳炎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台修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同段4057建號建物之分隔牆,依使用執照圖說回復原狀」、將「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地板、牆壁、天花板龜裂處回復原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指「分隔牆回復原狀」、「地板、牆壁、天花板龜裂處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同段4057建號建物之分隔牆,依使用執照圖說回復原狀」、「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地板、牆壁、天花板龜裂處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自行加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總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