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472號
- 原告
- 群浩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錫
- 被告
- 林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基小字第14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