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8號
- 原告
- 李綉哖
- 被告
- 暖暖台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蕭忠漢
- 被告
-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田裕幸
- 訴訟代理人
- 陳馨強
- 訴訟代理人
- 彭建忠
- 被告
-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家福
- 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爰依法變更為於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