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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燕
上訴人
馥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祥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育志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萬9,7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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