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49號

確認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告
鍾夢雲
被告
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5,924元(以原告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之內容為基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4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