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9號
- 原告
- 鍾夢雲
- 被告
- 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55,924元(以原告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之內容為基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宏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