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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6號

聲請人
八方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106 年4 月13日送達聲請人),嗣並經聲請人遵期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刊登於皇家時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6 年10月3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① │勝威食品│上海商業儲蓄│八方行食品股│106 年2 月15日│ 459,900元│ KLA0491415 │支票││ │企業有限│銀行基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 │公司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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