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8號
- 抗告人
- 許條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華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5日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提起抗告之法定必要程式。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華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5日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基此,本院乃於107 年6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下稱系爭命補正裁定),而系爭命補正裁定則於107 年6 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系爭命補正裁定以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抗告人竟無視系爭命補正裁定所揭示之法條規定,提出聲請狀、鄭重聲明狀並退回本院為便利抗告人繳費而寄送之規費繳款單,甚至在本院規費繳款單上註記「不公不義」、「送肉餵虎」、「有去無回」等字義,拒遵系爭命補正裁定意旨補正本件抗告裁判費,迄今已逾本院所命補正期限,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考,是本件抗告顯然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