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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海商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海商簡字第1號

原告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春

上列原告對Schiffahrts-Gesellschaft"H.Meersburg"MBH&Co.KG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二、三項,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3份。

二、被告 Schiffahrts-Gesellschaft"H.Meersburg"MBH&Co.KG於其設立處經我國駐外管處或授權代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含法定代理人部分),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三、被告 Moeschter Jens Uwe、Rist Alois Martin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住所與起訴狀記載相符之證據,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四、民事起訴狀所列證物三應譯為中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海商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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