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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金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游茗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0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金鸞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8日,以基院麗民亮108 年度基簡字第967 號基隆簡易庭通知(下稱系爭命補正通知),命上訴人於系爭命補正通知送達後3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系爭命補正通知送達上訴人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6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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