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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裁定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請人
江吉祥
相對人
熙格瑞綠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堉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O八年十一月四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自民國一O九年五月起,以每月給付新臺幣貳仟元之分期方式,按月給付至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止。其中民國一O九年五月份已屆期部分,資方應給付新臺幣貳仟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在基隆市政府社會處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8年10月份薪資及開立離職證明。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積欠薪資等爭議,經基隆政府社會處於108年11月4日調解成立「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8年10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開立離職證明。勞資雙方同意上開金額以分期方式給付,資方自109年5月份起,後續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至給付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的款項,資方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中國信託銀行的戶頭」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於調解成立時,確有同意給付聲請人前開款項。但依前開調解內容所載,上開15,000元係自109年5月起,採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之方式為分期給付。則依上開約定,已屆期之應給付款項僅有2,000元,其餘應付款項尚未屆期。故認就上開調解內容,僅於2,000元範圍內之聲請為有理由,而予准許。其餘則無理由,而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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