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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3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31號

聲請人
江吉祥
相對人
熙格瑞綠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堉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裁判費用額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再為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訴訟費用,於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場合,亦應類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熙格瑞綠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熙格瑞公司)聲請裁定許可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裁定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嗣已告確定在案,有裁判正本、確定證明書(稿)影本等在卷可稽(請見本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卷)。次查,本件程序進行中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暫免繳納而應由相對人熙格瑞公司負擔之裁判費,依諸上開裁判結果為1,000 元,是相對人熙格瑞公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3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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