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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張汉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7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新臺幣(下同)8,5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