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忠、張汉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汉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7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 用計新臺幣(下同)8,500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 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