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9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志雄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川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