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追償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廖志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張建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志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