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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998號

給付追償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高偉文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志雄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99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追償電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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