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小字第2579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石益帆
- 被告
- 石綿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24元,及自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基小字第257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24元,及自109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