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百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珮瑜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珮瑜、鍾秉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珮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