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麗富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百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珮瑜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珮瑜、鍾秉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珮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