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56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游佳蓉
- 被告
- 林佳儀
林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訂立之借款契約書(汽車貸款專用),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前揭契約約定條款第1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