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朝養
- 訴訟代理人
- 陳簡素珍
黃豐緒律師
韓瑋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文雄間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院於111年9月8日判決命上訴人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共6.09平方公尺=2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本院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