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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3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姚貴美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朝養
訴訟代理人
陳簡素珍

黃豐緒律師

韓瑋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文雄間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院於111年9月8日判決命上訴人拆屋還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36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4,0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面積共6.09平方公尺=2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本院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計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3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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