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391號
- 原告
- 佳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泳宜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志
- 被告
- 富士達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80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基小字第139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賃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803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