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勞小字第7號
- 原告
- 宏益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良
- 訴訟代理人
- 簡儀佳
- 被告
- 楊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3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基勞小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3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