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1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津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民華
- 原告
-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基簡字第1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