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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原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志成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7,879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