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陽明山後花園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江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利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7號沒收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利賀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7號沒收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