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甲○○
受輔助宣告
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乙○○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26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其子丙○○為其輔助人確定在案。現因原輔助人丙○○已死亡,爰依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民法第1106條之規定,請求另行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死亡時,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死亡時,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之1復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乙○○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本件原輔助人丙○○既已於112年3月20日死亡,則聲請人聲請本件另行選定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於法自屬有據。
㈡本院為選定適當之輔助人,依職權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對聲請人、受輔助宣告人及其他子女為訪視調查,其綜合分析與評估及結論為:「……一、受輔助宣告人受照顧情形:受輔助宣告人現為新北市私立恩典住宿長照機構住民,由機構人員專責照護,家屬持續參與安養事項並且保持探視,受輔助宣告人配偶亦居於同一機構,夫妻一起作伴相互扶持,實地訪視可見機構内空間寬敞明亮、空氣流通,有醫療圑隊提供完整的護理措施,而受輔助宣告人體態氣色正常,周身清潔且穿著適當衣物,護理人員與病房服務人員並態度和善,定時執行護理及日常生活照護服務,讓受輔助宣告人獲得妥善照顧。二、聲請人執行輔助能力評估: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女兒,由於原輔助人因病去世無法再執行輔助職務,為接續協助受輔助宣告人醫療與照護事務才提出本件聲請,輔助動機單純,談話時語意清晰有邏輯,身心與、經濟狀況尚可,能夠掌握受輔助宣告人健康與資產情形,全面參與護養療治事項並幫助管理有關開支,能妥善安頓生活及醫療所需,對於未來照顧安養亦有規劃,持續給予親情關注,評估聲請人執行輔助能力應屬適當。三、關係人等態度評估:關係人丁○○與戊○○分別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配偶與長子,其中丁○○因車禍致使認知功能與生活能力缺損,111年7月29日並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戊○○對於聲請人雖然缺乏信任感,但也提及自己已負責丁○○的監護重擔,無法再承接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責任,且受輔助宣告人平生最疼的就是聲請人這個女兒也最聽女兒的話,聲請人並且得到受輔助宣告人首肯幫忙管理資產,只好同意聲請人擔任輔助人。陸、結論:本件受輔助宣告人因腦中風致使腦部功能受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即因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顯有不足之程度,經法院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人並以丙○○為輔助人,但丙○○在112年3月20日因病去世,聲請人為接續協助受輔助宣告人生活、醫療與財務等事宜方提出本件聲請,動機正當。經合評估受輔助宣告人現受照顧狀況、聲請人及關係人之陳述,可知聲請人作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女,往日便投入受輔助宣告人照護事項,於原輔助人過世後則完全接掌養護需要,聲請人對受輔助宣告人現況都有掌握,受輔助宣告人生活與醫療等重要事務也皆由、聲請人處理,其能給予適當之身體健康照顧,促使受輔助宣告人生活安穩也有親人持續的關懷與互動,至於受輔助宣告人其餘最親近的親屬關係人丁○○及戊○○,其中丁○○為受監護宣告人,有不適任輔助職責之情事,戊○○也無意願承接輔助責任,是以為使受輔助宣告人權益保障更為周全,故擬建請鈞庭另行選定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等語,有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65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可稽。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前揭家事調查報告,認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女,其有擔任輔助人之意願,且其過往即參與受輔助宣告人照護事項,於原輔助人過世後則完全接掌受輔助宣告人養護事宜,並負責處理受輔助宣告人生活與醫療等重要事務,暨協助幫忙管理資產,使受輔助宣告人受到妥善之照顧,參以受輔助宣告人其餘最近親屬即其配偶丁○○本身為受監護宣告人,不適任輔助之職,受輔助宣告人之長子亦無意願擔任輔助人。故本院綜合上情,認由聲請人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同法第1106條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乙○○之輔助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