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鴻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志成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7,879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建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2,5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7,879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