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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芃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頻
訴訟代理人
潘俊廷律師
被告
誼美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大德
被告
聯毅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琛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陳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732元(含本金502,360元、起訴前之利息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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