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 原告
- 芃芃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頻
- 訴訟代理人
- 潘俊廷律師
- 被告
- 誼美報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大德
- 被告
- 聯毅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琛
-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陳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732元(含本金502,360元、起訴前之利息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