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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周裕暐

上訴人
即被告
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哲
上訴人
即被告
唐志豪

陳淑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重勞訴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唐志豪、陳淑妍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69,843元、12,962,257元及318,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28元、216,954元及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