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3號
- 債 權 人
- 渼格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政賢
- 債 務 人
- 唐登浩即友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5,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