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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盧宥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3,5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盧宥牟於108年12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160元 盧宥牟 自民國114年0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322403元 盧宥牟 自民國114年0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22403元 盧宥牟 自民國114年0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44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