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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678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鄭富容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
被告
洪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按:原告具狀撤回訴訟),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678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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